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9月6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法人(企业法人) |
2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反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处罚。 | 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9月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公民 |
3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 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9月6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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