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2)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发现不应接受委托后,及时终止委托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发现不应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业务,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7)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8)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省级 |
2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备案的; (2)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省级 |
3 | 知识产权(专利) |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