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 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3人,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会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有关领导和2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预获奖项目名单,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决定和处理省专利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主任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完善专利奖的评价指标体系;筹建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选定专业评审组成员,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及现场答辩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接收异议材料并处理异议;公示授奖决定及授奖的后期工作。
第五条 专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由奖励委员会聘请,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等。产业技术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从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总数为单数。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负责专利奖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完善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自荐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奖通知由奖励办公室发布,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七条 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者外观设计要点及图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推荐书或自荐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对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提供相关佐证。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本章第七条第六项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第九条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需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且一项专利仅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由各市(地)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直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符合省政府要求的单位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照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和洛迦诺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组、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 对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提交奖励委员会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规则
(一)初评。初评以会议评审方式或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书面评审方式均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
(二)现场答辩评审。奖励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组织部分项目参加现场答辩评审。
第十五条奖励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及现场答辩情况,提出拟授省专利奖项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表决。
第十六条对于拟授省专利金奖的候选项目,奖励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考察,重点考察预获奖专利项目的真实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省专利奖名单分别进行集体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拟授省专利奖的项目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通过。
符合获奖等次条件的项目不足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提出的拟获奖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拟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分析材料及其处理意见,经奖励委员会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异议期间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申报之后、省专利奖批准公布之前丧失专利权的,取消该专利项目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奖牌。
省专利奖的初审、专家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