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主体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变更协议(原件);
(3)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当事人对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2)解除协议或相关证明原件;
(3)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两份)。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许可方允许实施的多项专利权具有相关性的,在提交备案合同中可以将多个专利信息填写在同一备案申请表内。
六、不予备案的情形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
(3)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4)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5)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7)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8)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9)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许可备案手续时,需提交被许可人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在规范专利许可交易规范、保护专利实施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
八、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时限
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九、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收取费用。
十、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代办处进行审核——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出具备案证明
文件下载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填写说明见下载文件。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1层天津代办处
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 8:30~16:30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话:022-23039867
传真:022-2303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