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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印发工作规范 网站平台应快速准确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 时间:2023-08-19
  • 作者:佚名
  • 来源:云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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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为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提出,网站平台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准确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对于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的各类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工作规范》进行了详细列举:

  ——误导性信息,包括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谣言类信息,包括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工作规范》还就仿冒性信息、侮辱性信息、泄密性信息等类别涉企网络侵权信息进行了列举,并就网站平台审核各类信息举报时,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等进行了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ynsxwcbj.gov.cn/html/2023/gongzuodongtai_0815/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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