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种业振兴司法保障
立春已至,备耕春播的美好画卷正在江苏大地上徐徐展开。南京兰花塘的高标准农田里,油菜在暖风的照拂下慢慢苏醒,等待第一场春雨后加速返青。南通海安的乡村振兴示范村里,正紧张有序开展着“南粳46”“淮稻5号”等优质食味水稻品种的备种工作。
端牢中国饭碗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守护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
作为种质资源大省,江苏省近年来持续加大种业振兴行动支持力度,江苏法院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中,创新在前、保护在实、引领在先的种业振兴司法保障“南京经验”,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选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2002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自此开启了种业司法保护的探索之路。
“十余年来,我们重视‘内修’种业案件裁判水平,不断建立健全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充分保证种业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我们加强‘外联’种业执法、管理等部门及产学研界,推动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全方位大保护格局。”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介绍,截至目前,南京中院累计受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超330件,占同期全国同类案件总量的近20%,判决支持率超90%,同时通过协同治理有力促进了植物新品种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劣种子问题基本解决,但仍须加大对套牌侵权、实质性相似仿种子等隐蔽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此,南京中院坚持实施“最严格”保护,对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被许可人,享有该品种的独占实施权。其发现某市一家农资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遂向南京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据介绍,该案被告是农业技术服务者及技术推广者,其利用种粮大户等渠道会员的充分信任实施侵权行为,知假卖假,不仅侵犯了原告获得的独占实施权,还严重损害了种子生产销售秩序和品种购买者、种植者的利益,影响恶劣。故南京中院最终对其作出按照损失额3倍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判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还因适用惩罚性赔偿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近三年来,南京中院在6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其中4起顶格判赔300万元。这些“巨额罚单”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形成了积极价值引领。
南京中院同时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审理,为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贡献了许多创新性裁判规则。
在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中,虽然“品种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享有追偿权”有法可依,但就追偿权如何行使、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费用如何确定等问题,相关法律均未作出进一步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却也留下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南京中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立法目的和精神的基础上,创新性确立了回应上述问题的裁判规则。该案审理思路、裁判规则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直接采用,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制度的完善。
“种业、种源保护是‘国之大者’,南京中院将秉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育种原始创新的价值导向,敢作敢为、先行先试,为种业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徐新表示。(记者李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