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艾灸生活体验馆,以体验产品、聚集讲座等方式,向中老年消费者销售“康拧”坐灸仪。经委托法定机构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确认违法所得3.6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康拧”坐灸仪为电子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责令停止,没收53台坐灸仪,没收违法所得3.60万元,罚款4.2万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查处丽之健电子产品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销售“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主要以体验消费方式面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或调理疾病的功效,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收入为38.85万元,获利18.4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三、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牛酒店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
基本案情:顾某某团伙涉嫌无照违法从事净水机及滤芯销售,已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当事人未履行资质审核,将会议室租赁给顾某某团伙作为经营场所,调查确认租金收入68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顶格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罚款5000元。
四、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查处弘艾艾灸馆同心北街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体验消费方式,以老年消费者为主要客户,销售艾熏蒸子午坐。经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调查确认货值金额4.7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艾熏蒸子午坐为电子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责令停止,没收38台艾熏蒸子午坐,罚款4.73万元。
五、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查处李某某无证销售药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个体经营牧醇羊奶粉店,通过赠送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聚集,采取会议讲座方式宣传产品功效,达到推销“保健”品目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的祛湿胶囊为OTC甲类药品,确认违法所得1.7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无证销售药品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规定,处以责令关闭,没收祛湿胶囊88盒,没收违法所得1.79万元,罚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