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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类)典型案例

  • 时间:2024-07-19
  • 作者:佚名
  •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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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不合格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造成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将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纳入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任务,在全系统开展烟花爆竹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类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

  1.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亚欧花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的爆竹案

  近期,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在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万载县亚欧花炮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和厂名厂址的爆竹。经查,当事人仓库中有9箱“日旺”牌 “黑老大”、规格48/10的爆竹,内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外包装箱及内包装盒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2.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江山红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药量超标的烟花案

  近期,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在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江西江山红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万里江山红(组合烟花)”产品涉嫌药量超标。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260件,货值金额为20.28万元,违法所得为3.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处正在办理中。

  3.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汇鑫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厂名厂址烟花案

  近期,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在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万载县汇鑫源礼花制造有限公司仓库中有一批涉嫌伪造厂名、厂址的烟花。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烟花时使用了某公司的包装标识,未将制造商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注明为自己公司注册的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涉案烟花620箱,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和和美美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满堂红发财炮案

  近期,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和和美美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满堂红发财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5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满堂红发财炮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满堂红发财炮50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5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5.九江市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共青城市军塘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案

  近期,九江市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共青城市军塘超市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罚没款4116元的行政处罚。

  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 “钱多多”爆竹的引燃装置、“六六大顺”烟花的结构和材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的“钱多多”爆竹5件,每件10挂,共50挂,已销售了42挂;“六六大顺”烟花购进了30件,销售了17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650元,违法所得466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虎山兴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排炮案

  近期,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龙虎山兴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排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虎山兴达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销售的排炮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排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订购该批次排炮20件到经营场所销售,案发时,上述排炮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00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老卢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近期,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老卢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罚没款2783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康区老卢烟花爆竹店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烟花爆竹3件(每件72小盒),已售出170盒,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上述烟花爆竹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62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溯源处理。

  8.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昌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近期,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昌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不合格爆竹,罚没款3.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爆竹质量安全监督排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泰龙特红电光炮(0.6号)、泰龙特红电光炮(5号)和富贵红七彩特红炮爆竹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涉案的泰龙特红电光炮(0.6号)尚有55箱未销售,其他的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2760元,违法所得242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9.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向塘镇何某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爆竹案

  近期,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向塘镇何某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750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向塘镇何某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爆竹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福多多小子炮”和“精品电光炮”两款爆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福多多小子炮” 爆竹420封、“精品电光炮”爆竹80封,均已全部销售,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7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10.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近期,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平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吉大利”爆竹和“宜为王电光炮”爆竹2个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大吉大利”爆竹和“宜为王电光炮”爆竹共计193箱,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22162.32元,违法所得3681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源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11. 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梦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产品案

  近期,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梦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烟花无手持部标识、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快乐仙女棒”无手持部标识、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不符合GB10631-2013和GB24426-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快乐仙女棒”烟花产品共630箱,100个/箱,货值504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上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2。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志远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无标识砂炮案

  近期,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志远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无标识砂炮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志远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排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在仓库的两箱砂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限期改正。限期时间过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450箱,已销售448箱,货值36000元,获利12544元,未销售的2箱产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识砂炮的行为,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该领域案件的查办具有典型震慑效应。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标识标记不符合规定等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防范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事故,筑牢质量安全底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通讯员:胡小华


原文链接: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4/7/12/art_22466_4955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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