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挑战与著作权法变革论坛现场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在创作领域当中,AI生成内容、算法推荐等现象层出不穷,这无疑对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4月13日,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的人工智能挑战与著作权法变革论坛上,与会专家就人工智能挑战与著作权法变革展开对话交流,围绕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思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算法推荐的技术应用相关版权主体确立问题,以及权利内容的定性、避风港原则的审视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等多个焦点主题,结合国内外前沿案例和研究成果,力求寻找出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变革之路。
司法如何保障产业发展值得思考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特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相关问题,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直面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朱阁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审理思路与路径选择。作为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的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如果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同时肯定,虽然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人工智能的利用者并没有刻意要求标注的义务,但在该案件当中,原告以“AI插画”方式进行标注,已经足以让公众知晓该内容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值得肯定。
“司法如何立足我国具体实际、立足我国的价值共识,服务和保障产业健康高速发展,是我们必须回答好的时代之问。”朱阁提到,在该案中,法院基于对国家、社会、个人等各个维度的价值衡量认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对于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探讨什么样的规则有利于激励人们对既有财产进行最有效利用和对潜在财产进行有效激励。越多的排他性保护,意味着给使用人及社会大众带来越多的义务和成本,也会增加相应的司法、执法和管理成本。因此,只有当保护涉案智力成果的社会总收益明显大于社会总成本时,才需要被保护。
侵权行为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生成式人工智能从整个运转机制来看,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模型训练、成果产出。从《著作权法》上看,与AI有关的主要问题有三个:训练过程当中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问题、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如若侵权责任如何判定。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凡围绕模型训练阶段的著作权问题,结合国内外众多著作权人起诉人工智能服务商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的现实案例进行了分析。
“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不乏大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获取和使用的合法性,是判断AIGC合法性的逻辑起点。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实际上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需要逐一讨论。”吴凡提到,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一般需要把相应内容进行数据转化,同时进行结构化或非结构化处理,目的并非为了创作作品,而是为了对作品的外在表达进行分析,因此主要涉及复制权。在模型训练结尾会对算法进行测试及同行校验,可能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对作品的使用,具有被作为权利例外的基础。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解决当前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的法律问题还是存在一定不足。”在吴凡看来,是否可以引入转换性使用值得探索。她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之上,增加相应条款来解决当前的问题,以实现技术和法律的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基于AIGC的蓬勃发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版权领域不管是创作还是传播都越来越复杂,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版权领域责任判断一直要考虑新技术、新业态的相关问题。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务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认为,当前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平台责任的关注不仅要关注内容传播的环节,也要关注内容生成的环节。避风港原则应既是“严父”,也是“慈母”。
“对AIGC应该依规进行显著标识和分类管理。对于AIGC平台的责任认定,要考虑AIGC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用户是否公开传播了AIGC和AIGC的可版权性等因素。同时,如果用户将侵权AIGC传播到AIGC平台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在认定其他平台责任时也要重点关注其是否易于识别该侵权AIGC等因素。”对此,杨幸芳认为,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阐释需要关注人工智能的进展,既要在该严的地方更严,也要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来保护产业的发展。
超级工具要能够实现“为我所用”
AIGC传播体现在网络视听领域,最典型的人工智能运用就是算法推荐,也就是基于用户画像以及内容画像设置关键分析词,进行用户标签设计,实现千人千面的推荐。
杨幸芳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推荐内容的前提是了解用户以及相应内容的特征,是在进行用户画像、了解用户兴趣点的基础上去推荐用户所偏好的内容。算法推荐服务并不中立,不同的网络平台有着不同的算法推荐规则。算法推荐可使相应内容得以精准且广泛的传播,给网络平台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对以算法推荐服务传播侵权内容的行为应严格规制。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版权管理负责人刘欣悦从产业视角,聚焦于行业实践及众多司法案例中核心的两个争议点:技术工具还是技术中立、平台应用“通知—删除”还是事前审核。
“从大的逻辑上,算法推荐整个技术链路在实践中分为三个阶段,建立推荐池、利用算法排序、面向用户高效分发互动。”刘欣悦提到,在研究算法推荐技术之初,可以被视为一种科学,是中立的。然而,当它走到应用端,为人所用,就从科学演变成一项具体的工程问题,涉及各个环节,势必带着人的印记,包括人工干预内容出池、干预权重、干预运营排序。
对于实践中,一部优质的影视作品如何避免遭遇侵权盗版情况,如何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措施,刘欣悦提出了三点建议:建立推荐池准入机制,在源头上尽可能过滤掉那些不合法或不合规的内容,减少后续侵权治理的社会成本;应用版权过滤和版权白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算法推荐技术,不断纠偏和监督,有效避免侵权内容大范围和长时间的传播。
在与谈环节,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从几个方面提出了思考:第一,如何适用法律,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是讨论独创性问题的重要内容。第二,要考虑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过程中,所谓提示词、参数与所产生内容的关系,这涉及在后的内容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了在先的内容表达。他建议,在实务中,还可以从委托创作等多个角度去思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宋健认为,人工智能出现以及发展到当下阶段,更像是人类创作的一种超级工具。这个超级工具的发明与应用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人类重复性的劳动,为人类服务,未来它能够使强者更强,而且一定是与人类创作结合起来的。无论对于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保护、如何保护,都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公共政策的选择。现实是,不管如何选择,这个超级工具已经深度嵌入到艺术创作领域的每一个环节。
观点精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朱阁:
当前,AI的技术与产业发展是各国都在争夺的赛道,我们认为越发展、越安全。鼓励用户使用AI大模型创作,研发者也获得收益,激励其进一步投入研发、优化服务。当工具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好用,也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产业蓬勃发展。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凡:
合理使用制度是解决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的著作权问题的合理路径,但目前我国合理使用认定规则的封闭性尚不足以回应技术需求。“转换性使用”理论强调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促进知识、鼓励创作的目标,不受制于作品的数量;侧重判断“转换性”程度和商业性使用并没有明确的互斥关系,能够与人工智能批量化、自动化的使用方式相适应,因此可以考虑对“转换性使用”理论的一些优势和优点进行吸收和借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
AI生成内容要不要受保护,个人认为不应当直接用司法三段论去判断,要综合考虑给予AI生成内容保护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会不会因为侵权激发爆炸性的诉讼潮,会不会阻碍社会公众使用AI进行学习评论和一般交流。同时,也要考虑实际内容的创作成本、市场价值以及要不要动用巨大的司法和执法成本去激励。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版权管理负责人刘欣悦:
算法推荐的初心是为了将定制化内容推荐给用户,打破传统的千人一面格局,有效解决人工推荐低效的问题。随着不断地深入运用,算法推荐已经实现了作品传播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模式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也极大提高了侵权作品传播的可能性。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算法推荐的一系列运行逻辑可能会受到利用,存在引诱侵权的风险,将推荐算法简单归于技术中立,会忽略其背后的商业目的。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务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
算法推荐其实是同一平台内的一种链接共享与分享,属于内容分发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构成直接侵权。随着AIGC平台的产生,不仅应关注内容传播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还应更多转向关注AIGC平台这种新兴网络服务平台,为AIGC平台确立妥当的避风港原则。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
关于人工智能,目前看到很多文章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两种倾向:第一,把学理研究和法律适用混在一起。比如,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全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的著作权案件,有的专家不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可能还有从学理的角度,或者超出现行《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第二,大家在对这个问题讨论的时候,很多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规则不一致。比如,对于独创性问题的讨论,有些观点还会讨论独创性高低、有无的问题等。
个人认为,如果要按照现行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践行法律的角度出发,而不能从纯理论、纯学理角度去讨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宋健:
人工智能发展到当下阶段,目前出现的一些人工智能工具,更像是为人类艺术创作服务提供的一种超级工具,而不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事实上在艺术领域,这个超级工具已经深度嵌入到艺术创作的每个环节。这个问题在当前阶段涉及更多的是公共政策的选择,因为肯定要平衡人类艺术创作从业者的利益,因而无论如何选择,都能给出相对合理的理由。
人工智能这种“超级工具”的发明与应用,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要为人类艺术创作服务即为艺术创作产业服务,提高创作效率,减少从业者的重复性劳动,未来它将使强者更强。因此,在艺术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最终一定是与人类艺术创作的具体实践过程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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