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125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237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深圳市龙岗区黎蔓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老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老刀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系假冒杭州老刀食品有限公司产品。
(二)宁波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甬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豆酥糖,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销售的标称浙江麦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鑫语皇钻吐司,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绍兴市柯桥区联芳超市销售的标称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生产的芝麻云片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衢州乐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衢州市衢江区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绿豆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杭州李香食品厂生产的椒盐小香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温州市瓯海梧田川渝粮食副食品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湖州康山吕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长兴麦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台州市路桥区林娇食品店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湖州市递铺中心农贸市场梁斌摊位销售的豆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杭州临安横畈老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横畈老头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杭州余杭余杭镇农贸市场江彩英粮食制品店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桐庐县凤川街道高瞻馒头店销售的红糖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绍兴市柯桥区姜玲餐饮店购进的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义乌市比丽小餐饮店销售的红糖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绍兴市齐贤综合市场韩良军摊位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云和县辣子千红火锅店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婺城区双华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湖州市南浔齐志仁鲜蛋店销售的鸡蛋,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奉化区昇仟食品厂生产的苔菜油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柏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糕(香蕉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110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11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